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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教字[2014]11号 河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09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河北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毕业学分


      第六条  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二年(或三年)。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短年限为四年,最长年限为六年。专科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三年(或四年)。
      第七条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或主动要求延期毕业的,均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习时间至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条  四年制本科学生毕业的最低总学分要求一般为155学分,各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可以有所不同(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所学课程有效后,方可累加或替代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以“严谨、公平、公正”为原则,提倡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和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对应值为90;“良好”对应值为80;“中等”对应值为75;“及(合)格”对应值为60;“不及(合)格”对应值为50。
      师范类专业学生的教育实习或顶岗实习考核,首先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效果和表现写出评语并对成绩进行初评,返校后由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或顶岗实习管理部门综合确定,学生的实习鉴定表存入学生档案,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非师范类和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考核,参照上述评定办法进行。
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评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和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标准进行考核评定,等级按高、中、初三级记载。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在审阅学生论文的基础上,对学生论文的质量写出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答辩,并评定最终成绩,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记载,论文评议书存入学生档案。
      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由教学单位作出相应安排。
      第十三条  以百分制记载成绩,成绩达到60分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以五级记分制记载成绩,成绩达到“及(合)格”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如采用平时、期末联合成绩评定方式,原则上平时成绩不超过30%,期末成绩不低于70% 。如变更该比例,应报请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所有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在教师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完成实验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时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根据《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如实记载。
      第十八条  学校用学分加权平均分作为考核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学分加权平均分的计算办法如下:
      即:学分加权平均分=∑(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必修课程学分)/∑必修课程学分

第四章  补考、重新学习与缓考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新学习。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再次修读该门课程或另外修读其他课程。
必修课程的补考由开课单位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补考合格者,以60分记入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学习。
      第二十条  重新学习者需按规定办理手续,重新学习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重新学习上课时间与其他课程冲突的,可以申请免听自学。
重新学习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考试成绩如实记载。重新学习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继续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一)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免去考试资格;
      (二)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
      (三)旷考。
      第二十二条  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院同意后方可缓考。未提申请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二十三条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第五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教学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学院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备案。对于旷课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学院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未满18周岁的应经家长同意)。请病假应当有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或学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由学生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者,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因病未愈,经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本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的户籍不转出学校。
       (三)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四)休学学生的患病医疗费按学校和石家庄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材料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校医院体检合格,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编入原专业原年级学习,因某种原因不能跟随原年级学习的,可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七章  专业分流、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我校本科学生实行大类培养。大类培养学生的专业分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尊重志愿、合理利用教学资源”的原则。
专业分流一般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内进行,具体实施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专业分流后允许在校内自由申请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在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进行,具体实施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专业;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的程序如下: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转学学生的材料包括:
      (一)该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学习成绩单;
      (二)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
      (三)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一学年中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其中,符合(一)(二)(三)(五)所列退学者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符合(四)所列退学者由学院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对因非个人申请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由本人签收;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应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退学决定书送达即生效。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河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成绩单随退学审批材料一并存档。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制年限期满仍达不到毕业要求且不符合退学条件,本人申请的;
      (二)最长修业年限期满仍达不到毕业要求且不符合退学条件的;
      (三)学制期满(或最长修业年限期满)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学生,留校察看期满无违纪行为且符合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做结业处理的,颁发结业证书。在规定时间内,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做永久结业处理。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证明书(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停止执行,其它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