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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教字[2013]13号 河北师范大学选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09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选课管理办法


       选课管理是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不断规范我校选课管理,进一步保障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实行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生以选课的形式修读各类课程。

第二章  学生选课原则

       第二条  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择每学期修读的课程。
       第三条  每学期选择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应在15—30学分。在毕业学期(一般为第八学期)须选择于学校毕业、学位资格审核之前完成考核的课程。
       第四条  同一学期的课程,首先选择必修课程再选择选修课程。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对多学期修读才能完成的课程,应连续选择修读。
       第五条  名称相同、教学层次不同的课程,应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无特殊情况不能代替选择。
       第六条  若教学班容量允许,对同时有多位教师开课的课程,可自主选择授课教师并完成相应学习任务。
       第七条  通识选修课以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为宗旨,应合理安排通识选修课修读学期,避免集中修读。
       第八条  除小语种及部分艺术、体育类课程和各专业有特殊需求的课程以外,对选课人数不足40人的课程,原则上予以停开。

第三章   选课方式

       第九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选课安排及时选课,选课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完成。在具备网络条件的前提下,选课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为便于指导选课,选课期间学校安排专用计算机房。

第四章   选课程序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学生选课前的培训工作,应让学生明确任务,合理规划课程,熟悉选课方法和步骤。
       第十一条  为避免盲目选课,学生应在选课前了解选课要求和本专业教学计划,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选课计划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选课培训,掌握教务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和选课流程。
       第十二条  选课时,学生应认真阅读选课指南,仔细查看课程简介及授课教师资料,做出适合本人学习情况的课程选择。
       第十三条  学生在选课时须先对本学期所修读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选课分为正选和补选二个阶段。正选阶段,可以选择也可退选课程,补选阶段不能退选课程。学生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或考核时间应保证不冲突。选课时选择是否预订教材。
       第十五条  正选阶段,所有课程均有容量限制(含跨年级、专业选修的课程),原则上选满为止。
       第十六条  正选阶段结束后,教务处依据各课程性质和选课人数结合学院教学安排,停开不符合开课条件的课程。已选被停开课程的学生可在补选阶段改选同期开设的其它课程。
       第十七条  补选阶段,学生可在教学班容量允许的前提下补选学校开设的各类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负责处理选课数据的整理;各学院负责汇总本学院课表及选课情况并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教师和学生应及时查询、打印(或抄录)个人课表并严格执行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在非选课时段,原则上不可补、退选课程。特殊情况确需补、退选课程的,学生须提交相关申请经开课学院批准后办理。

第五章  选课要求

       第二十条  教务管理系统的登录密码由学生本人负责管理,每次选课操作结束后要安全退出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课程性质及教学特点,对各类必修课程及素质类课程,教务管理系统将以整体带入的方式推荐学生选课并预订教材。如自行购买教材,学生应在正选阶段先退选该门课程,再以不订教材方式选课。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采用板块课程与体育项目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课表上多个专业在同一时间的板块共同上课,在此板块内开设多个体育项目供学生选择)。学生在第一、三学期选择体育项目,每项目修读2学期,中间不更换。
       第二十三条  修读大学英语二级起点及小语种的同学应先退选大学英语课程,改选“特殊课程”中开设的相应公共外语类课程。
       第二十四条 重新学习课程的选课按照《河北师范大学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参加已选课程全部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对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的,按旷课或旷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教务管理系统选课而参与课程学习、考核的,该课程成绩不予记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随着课程资源的不断丰富和教学新模式的出现,在新环境下的选课管理办法将另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师范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