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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教室(画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2浏览次数:0

为维护教室教学秩序,严肃课堂纪律,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为确保美术与设计学院教学楼人员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依据《河北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课堂管理规定》、《美术与设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河北师范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品行记录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教室(画室)班长或负责人为教室(画室)直接责任人,相关辅导员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最后离开教室(画室)的人,要确认断水、断电后方可离开。

第三条 学生不宜衣着暴露,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室(画室),违规者品行评定每次扣减1分。

第四条 学生必须依照作息时间上课下课,不得带食物进入教室(画室),上课时间关闭手机,特殊情况经任课教师同意方可使用。学生不得随意出入教室(画室)、交头接耳、干扰他人学习。教室(画室)内,语言要文明,不得大声喧哗。违规者品行评定每次扣减2分。

第五条 楼道、门窗、阳台等位置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规堆放私人物品的,一经发现按无主垃圾进行清理,出现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六条 教室(画室)禁止聚众饮酒,禁止饲养宠物,禁止放置床铺、留宿禁止乱堆乱放杂物,卫生要及时打扫,垃圾要及时清理,减少发生火灾的可能。在教室(画室)聚众饮酒、饲养宠物、放置床铺、留宿、物品乱堆乱放、垃圾不及时清理的,一经发现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并依据品行记录实施办法扣减分数,屡教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楼道、教室(画室)禁止存放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禁止使用楼内设施为电车充电。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进入楼道和教室(画室)的,第一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没收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第二次发现通报学校安全工作处予以没收处理,并依据品行记录实施办法扣减分数,屡次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教室(画室)禁止乱拉乱接电源线,禁止私自拆改电路,禁止违规使用电饭锅、电炉子、“热得快”、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专业人体课确需使用电暖器、电炉子的,要签订安全使用保证书,并由任课老师签字后到教具室借用,且只允许上课时间使用,非人体课上课时间禁止使用,课程结束后要及时归还。上课时间电器使用安全由任课教师负责,非上课时间安全由年级辅导员负责。自备饮水机的教室(画室),饮水机用电安全由班长负责。私接电线、私改电路、违规使用电器的,除没收物品外,相关部门和责任者应当依法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依据品行记录实施办法扣减分数。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严格的明火消防安全管理,禁止违规在教室(画室)内使用明火,禁止在楼道、教室(画室)吸烟,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教室(画室)内。违规使用明火,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教室(画室)的,除没收物品外,相关部门和责任者应当依法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依据品行记录实施办法扣减分数。

第十条 消防灭火器材要摆放在教室(画室)明显位置,不能损坏或随意挪动。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并依据品行记录实施办法扣减分数。

第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和责任者依法予以处分,并依据品行记录实施办法扣减分数。

第十二条 不能确定违规行为具体实施者的,责任由相关部门所有人员承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部门和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