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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教字[2013]21号 河北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09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
通识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通识选修课程在我校学分制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加强全校通识选修课程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设通识选修课程旨在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培养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增强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通识选修课程面向全校学生开设。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二条  通识选修课程由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艺术体育类、教师教育类、综合类及网络课程类课程组成。
       第三条  通识选修课程共设置10学分。原则上每门课程为2学分(36学时),每学期按照18个教学周设计。

第三章  课程申报与开设

       第四条  开设通识选修课程是各教学单位的教学任务。为不断充实课程资源,各教学单位应鼓励并推荐教师申报、开设通识选修课程。
       第五条  通识选修课程执行“教师申报—专家论证”的开设程序。
       (一)申报教师承担过的专业课程教学评价成绩应为优秀。
       (二)申报教师填写《河北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申请表》,并提交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材以及课程相关专业领域论文等材料。
       (三)通识选修课的申报应充分考虑相应的教学条件和教学对象等具体情况。
       (四)学院审核后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后公布开课名单。
       第六条  已被批准开设的课程列入学校通识选修课程库。无特殊情况,通识选修课程应在每学年连续开设。未及时说明情况而中断开设一学年的需重新申报。
       第七条  为满足学生修读需求,每学期各教学单位应开设一定数量的通识选修课程。理工科学院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开设5门通识选修课,文科学院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开设7门通识选修课。
       第八条  每学期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开设5-10门网络课程。
       第九条  每学期,每名教师可以开设1-2门通识选修课程,但应首先保证通识必修大类平台课程和专业课程的教学。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通识选修课程实行申报教师负责制(“谁申报、谁任课、谁负责”)。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课程的管理和监督,学校负责教学质量的监控。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师意向落实通识选修课程教学任务和安排。
       第十二条  承担通识选修课教学任务的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课时或降低教学要求。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相关教学管理制度。需要调、停课的,按照《河北师范大学调、停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通识选修课程重在不断建设和更新。应建立和完善课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和检查教学质量。实行淘汰制(依据课程选课人数、实际听课学生人数、学生教学评价排名、实际教学效果等指标)。

第五章  选课管理

       第十五条  通识选修课程的选课工作参照《河北师范大学选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学生根据本人兴趣、本专业和学校的相关要求做出选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规定的通识选修课程学分并应合理安排修读学期。第一学期选择修读2-4学分,第二至第七学期选择修读6-8学分。为保证全校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进程,在学生毕业学期(一般为第八学期)原则上不应选择通识选修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至少选修一门艺术课程。同时,理工科学生至少选修一门文科课程,文科学生至少选修一门理科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可选修网络课程,但原则上不超过两门。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十九条  通识选修课程的考核应在教学周内完成。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在授课计划中确定。
       第二十条  通识选修课程的考核和成绩的记载参照《河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缺考,不予补考和缓考,应选修其它同类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包括上课、作业、实验、设计、上机等),执行《河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通识选修网络课程的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按照《河北师范大学通识教育网络课程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级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